国家文物局公布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调查情况

日期:2016-10-08  访问量:8360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

        9月27日,国家文物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调查情况。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调查组组长陆琼及调查组成员出席会议,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朱晓东主持会议。

       陆琼从调查组开展的工作、工程概况、工程方案审批与实施、调查组意见和初步建议等五个方面,介绍了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调查情况。

       经调查,该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合规,相关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工程管理履行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相关程序,招投标及委托程序未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经过现场核实,该工程基本达到抢险加固的目标,解决了因自然人为因素影响,特别是长期水患引起的长城墙体以及敌台等单体建筑结构失稳,存在进一步坍塌、损毁隐患的问题。工程完工至今,该段长城尚未发现新的坍塌、损毁险情。但是,工程中使用的“三合土铺平夯实”(即“抹平”)措施,存在洽商过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且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辽宁省文物局备案等问题,对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自然、古朴的历史面貌造成了严重影响。

       调查组认为,该工程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辽宁省文物局、绥中县文物局、绥中县长城文物管理处对工程设计方案把关不严,未全部落实国家文物局批复文件的有关意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力;在工程初验中,未提出“抹平”做法欠妥、洽商程序不合规、竣工资料不完备、部分资料缺正式图章、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等问题。

       二、设计单位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未按照国家文物局、辽宁省文物局文件要求,在补充设计中细化防渗排水专项设计,未明确防渗排水的具体做法并提供相应设计图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跟进指导不够,未能及时评估技术设计变更的实际效果并予以调整。

       三、监理单位辽宁文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细化的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未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留存洽商文件并履行报备程序,在监理评估报告中未如实记录洽商情况,未能把好工程技术关。

       四、施工单位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洽商文件并报备的情况下,实施了大范围“三合土铺平夯实”施工,并且存在施工粗糙等情况,在部分段落三合土中存在少量添加水泥的问题。

       调查组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责成辽宁省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重新组织专家全面查找“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存在的问题,初验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竣工验收。

       二、责成辽宁省文物局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野长城被抹平”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针对此次事件反映出来的部分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存在的方案设计深度不足、保护理念未落实到位、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引起长城沿线各地的高度重视,引以为鉴,建议国家文物局将此次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向全国通报。

       四、建议国家文物局督促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正在实施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造成长城文物本体遭到破坏,并将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抽查作为正在开展的“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一项工作内容。

       调查报告公布后,调查组成员就方案审批、项目实施、材料应用、经费使用等问题,现场回答了媒体提问。

       发布会上,宋新潮表示,国家文物局同意调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处理建议。从调查组报告的情况看,该工程虽然对处于危险状况的敌台、马面、烽火台以及一些残损的墙体,是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也达到了抢险加固的目标,但却对长城古朴、自然的历史面貌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此工程的管理中,我们在审批后缺乏后续的监管和跟踪,存在着检查缺位、不掌握工程实施情况等问题。

       宋新潮强调,通过此事,国家文物局将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狠抓不放,切实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面查找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国务院部署的差距,组织长城沿线15省(区、市)专业力量对于近年开展的长城保护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加快长城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长城保护研究机构建设。二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扎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改革举措,继续深化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审批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把好前期立项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检查,包括探索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实时跟踪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管力度。三是加快完善文物保护工程标准规范编制工作,通过调研分析文物保护工程实际需求,尽快组织研究、制定和修订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文物保护优秀工程案例推介,抓好示范工程经验推广,引领、指导基层文保单位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四是加强施工、监理队伍资质管理和检查监管,不断提高相关资质单位人员素质,促进参与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制度,熟知国际、国内文物保护准则和理念,不断探索符合国情的保护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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