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景说法|城市树木谁管、怎么修、出事谁担责?一文讲明白

日期:2026-07-22  访问量:160  文章来源:苏州园林官微

为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监察所精心打造“观景说法”普法专栏。该专栏聚焦行业动态与民生关注,选取真实典型案例,通过生动形象的漫画形式,将专业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图文故事,深入浅出地释法说理,着力引导公众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的法治观念,营造自觉守护绿水青山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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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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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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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江苏省住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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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或者管理责任不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影响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因树木生长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等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二)树木需要移植但不具备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

(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的,应当及时移植或者砍伐,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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